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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起,苏州市区继续降低各项社会保险费率

作者:徽之源

2019年5月1日起,苏州市区继续降低各项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苏州市区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一、具体标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苏州市区统筹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下同)、吴中区、相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9%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苏州市区统筹区、吴中区、相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9%(基本医保8%+补充医保1%)的单位缴费比例。
(三)失业保险
苏州市区统筹区、吴中区、相城区,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工伤保险
苏州市区统筹区、吴中区、相城区,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执行期间内,市区统筹区与吴中区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原标准的50%执行;相城区不做调整,仍按现行费率执行。

二、友情提醒:
针对此次费率调整,苏州市社保中心通过网上申报平台予以告知。市区各用人单位无需至柜面进行申报,2019年5月结算数据自行调整。请各单位于5月11日后关注月度结算表,根据实际金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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